尤洛卡(山东)矿产科技有限公司机械加工车间钢管桩工程竞争性谈判文件
类型:工程类招标文件
编号:469-4826
格式:rar/doc
人气:14
发布时间:2020/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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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建科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尤洛卡(山东)矿产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对尤洛卡(山东)矿产科技有限公司机械加工车间钢管桩工程及其相关服务以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组织采购,欢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
1、项目编号:JKZB-2020-065
2、项目名称:尤洛卡(山东)矿产科技有限公司机械加工车间钢管桩工程
3、项目概况与采购范围:
3.1本工程主要为机械加工车间钢管桩工程,车间总建筑面积约为18590.94平方米;
3.2计划工期:30日历天;
3.3采购范围:施工图纸范围内工程的施工及其保修。
3.4标段划分:本项目不分标段。
4、供应商资格要求
4.1投标人须具备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及以上(含叁级)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具备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其中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须符合《山东省注册建造师信用管理办法》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4.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5、评审办法:比照最低评标价法
6、谈判文件的获取
6.1时间:自2020年11月13日起至2020年11月17日,每天上午8时30分至11时30分,下午14时30分至16时30分(北京时间,节假日除外,下同);
6.2 地点:泰安市建科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6.3 地址:泰安市望岳东路中兴时代大厦18楼;
6.4方式:来人购买,请持本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拟派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证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等证件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一套,现场报名并领取竞争性谈判文件;
7、响应文件递交时间、截止时间、递交地点及地址
7.1递交时间:2020年11月23日14时00分起至14时30分止;
7.2截止时间:2020年11月23日14时30分;
7.3递交地点:尤洛卡(山东)矿产科技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
7.4地址:泰安市高新区。
逾期递交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响应文件不予接受。
8、联系方式
8.1采购人:尤洛卡(山东)矿产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泰安市高新区。
8.2采购代理机构:泰安市建科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泰安市望岳东路中兴时代大厦十八楼
联 系 人:赵松
联系电话: 0538-5058533
2.1.1 前附表
序号 |
条款名称 |
内容及要求 |
1 |
采购人 |
尤洛卡(山东)矿产科技有限公司 |
2 |
采购代理机构 |
泰安市建科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3 |
项目名称 |
尤洛卡(山东)矿产科技有限公司机械加工车间钢管桩工程 |
4 |
项目概况 |
本工程主要为机械加工车间钢管桩工程,车间总建筑面积约为18590.94平方米 |
5 |
建设地点 |
泰安高新区 |
6 |
报价范围 |
施工图纸范围内工程的施工及其保修 |
7 |
标段名称 |
不分标段 |
8 |
计划工期 |
计划工期:30日历天。 |
9 |
质量要求 |
工程质量要求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等国家及行业验收标准。 |
10 |
预算控制价 |
本项目不设控制价,投标单位根据图纸自行清单报价。 |
11 |
供应商资格要求 |
1.投标人须具备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及以上(含叁级)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具备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其中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须符合《山东省注册建造师信用管理办法》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12 |
供应商资质资格要求的证明材料和情况说明 |
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应提供以下资格审查资料原件并将复印件附在投标文件中,与投标文件一并递交。如没有按要求及时、完整、准确的提交,其投标一律按无效标处理,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和损失均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1)营业执照;(须提供原件) (2)资质证书;(须提供原件) (3)安全生产许可证;(须提供原件) (4)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须提供原件) (5)主要项目管理人员(施工员、质检员、材料员)的本单位注册的岗位资格证书(岗位资格证书上标明的单位名称须与投标人名称一致);(须提供原件) (6)专职安全员(本工程应配备的专职安全员不少于1人)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证(岗位资格证书上标明的单位名称须与投标人名称一致);(须提供原件) (7)参加投标的如为法定代表人,则须提供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如为授权委托人,则须提供授权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须提供原件) (8)投标保证金缴纳银行转账凭证;(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9)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须提供原件) (10)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交的其它证明材料 |
13 |
踏勘现场 |
√不组织,自行踏勘。 |
14 |
提出谈判文件答疑时间 |
2020年11月18日10时00分。 |
15 |
谈判文件答疑、澄清、修改截止时间 |
2020年11月18日17时00分。 |
16 |
供应商确认收到谈判文件答疑、澄清、修改、补充的时间 |
自答疑、澄清、修改、补充公告发布时间起48小时内。 |
17 |
投标有效期 |
自递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90日历天。 |
18 |
投标保证金 |
1、保证金金额:人民币2.00万元。 2、保证金缴纳形式:采用银行转账、电汇等形式缴纳。 3、缴纳方式:投标保证金必须以供应商名义办理,不得以供应商分支机构、个人或其它名义办理;供应商须将保证金从其企业基本账户划转到谈判文件指定的投标保证金收取账户,必须在谈判文件规定的缴款截止时间前到帐,否则视为未按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 4、收取人:泰安市建科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5、开户银行:建行泰山支行 6、账号:37001696008050002168 7、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同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以实际到账时间为准) 8、联系电话:0538-5058533 注:保证金缴纳时请供应商仔细核对收取人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 |
19 |
报价方式 |
√综合单价方式 |
20 |
响应文件电子 版 |
√不提供 |
21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报价 |
√不接受 |
22 |
响应文件装订 |
投标文件为A4幅面,胶装成册,否则其投标无效。 |
23 |
响应文件份数 |
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
24 |
递交响应文件时间、截止时间、地点及地址 |
递交时间:2020年11月23日14时00分起至14时30分止。 截止时间:2020年11月23日14时30分。 地点:尤洛卡(山东)矿产科技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 地址:泰安市高新区。 |
25 |
响应文件是否退还 |
不退还。 |
26 |
唱价时间及地点 |
同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及地点 |
27 |
响应文件密封性检查 |
由供应商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所有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 |
28 |
唱价顺序 |
按照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的逆顺序进行。 |
29 |
谈判小组 |
谈判小组构成:3人。 |
30 |
评审办法 |
比照最低评标价法 |
31 |
报价轮次 |
本次谈判共2轮报价(含首轮公开唱价) |
32 |
技术部分是否采用“暗标” |
否 |
33 |
成交供应商确定 |
由谈判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
34 |
付款方式 |
本工程无预付款,钢管桩进入现场付工程量的50%,工程完成并验收合格付至合同价款的50%;审计定案后付至定案值的95%,基础回填完成一次付清余款。 |
35 |
履约担保 |
中标单位在中标公示期满次日上午 12:00 前按照合同金额的 7%缴纳至招标人指定账户。 |
36 |
备注 |
合同签订法定代表人必须到场,否则视为放弃。 |
2.1.2 当事人
2.1.2.1采购人:系指尤洛卡(山东)矿产科技有限公司。
2.1.2.2供应商:是指响应采购要求且符合谈判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和参加报价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2.1.2.3谈判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以确定成交供应商的临时组织。
2.1.2.4成交供应商:系指经谈判确定的满足谈判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最终报价最低的,取得与采购人签订合同资格的供应商。
2.1.2.5采购代理机构:系指泰安市建科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1.3 谈判依据及原则
2.1.3.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1.3.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1.3.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1.3.4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省市规范性文件。
2.1.4供应商相关要求
2.1.4.1符合本谈判文件规定的资格要求,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1.4.2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以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以及其控股公司或者存在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都不得在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采购项目同时报价;
2.1.4.3供应商提供的证明材料内容必须真实、完整、有效。
符合上述条件的供应商即为合格供应商,具有参与谈判的资格。
2.1.5 保密
参与谈判活动的当事人应对谈判文件和响应文件中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2.1.6 语言文字以及度量衡单位
2.1.6.1所有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2.1.6.2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的计量单位;
2.1.6.3所有报价一律使用人民币,货币单位:元。
2.1.7 踏勘现场
2.1.7.1谈判文件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采购人必须按照规定时间、地点组织供应商踏勘项目现场,以获取有关编制响应文件和签署合同所涉及现场的资料。供应商承担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自身费用、责任和风险。
2.1.7.2采购人向供应商提供的有关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采购人现有的能被供应商利用的资料,采购人不对供应商由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负责。
2.1.7.3供应商经采购人允许,可进入项目现场踏勘,但不得因此使采购人承担有关责任和蒙受损失。除采购人原因外,供应商应对踏勘现场而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由此引起的连带责任和费用负责。
2.1.8 答疑
2.1.8.1供应商对谈判文件、踏勘现场有询问或者疑问,需采购人解答或者答疑时,应于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时间前,以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的书面文件提出,采用信函、传真或者直接送达的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同时将电子版文件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至代理机构指定邮箱。采购人将对供应商提出的所有疑问或者询问进行综合答复,统一发给所有谈判文件收受人,解答或者答疑内容应在谈判文件规定范围内,不得对谈判文件实质性条款进行改动。
2.1.8.2供应商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询问或者疑问,视为认同谈判文件以及答疑文件内的所有要求,供应商未按照谈判文件、解答或者答疑要求报价的,后果自负。
2.1.10 其他条款
2.1.10.1供应商成交后直至验收止,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转包或者分包,如出现上述情形,可取消其成交资格,并与其解除合同,由此引起的经济损失全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2.1.10.2不论谈判过程和结果如何,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均不退还。
2.1.10.3除非有特殊要求,谈判文件不单独提供项目所在地的自然环境、气候条件、公用设施等情况,供应商被视为熟悉上述与履行合同有关的一切情况。
2.2.1 谈判文件的构成
谈判文件主要由以下部分组成:
2.2.1.1竞争性谈判公告;
2.2.1.2供应商须知;
(1)总则;
(2)谈判文件;
(3)报价、响应文件编制以及投标保证金;
(4)供应商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5)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唱价时间以及地点;
(6)唱价、谈判、确定成交供应商以及废标;
2.2.1.3 评审办法;
2.2.1.4 合同条款和格式;
2.2.1.5 工程量清单;
2.2.1.6 图纸;
2.2.1.7 项目技术标准和要求;
2.2.1.8 响应文件格式。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对谈判文件所作的答疑、澄清或者修改,作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
2.2.2 谈判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
2.2.2.1供应商获得谈判文件后,应仔细检查谈判文件是否齐全。如有残缺、遗漏或者不清楚的,应在获得谈判文件后三日内,以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的书面文件提出,采用信函、传真或者直接送达的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同时将电子版文件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至代理机构指定邮箱,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供应商自负。供应商有义务对谈判文件的准确性进行复核,如发现有任何错误或者前后矛盾的,应在规定提交答疑的时间内提交给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否则,供应商应无条件接受谈判文件所有条款。
2.2.2.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谈判文件进行必要澄清和修改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谈判文件要求递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三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告知所有谈判文件收受人,但不指明澄清或者修改问题的来源。谈判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内容是在谈判文件规定范围内对谈判文件中表述不清部分进行进一步阐述或者描述,不得对谈判文件实质性条款进行增减或者改动。若澄清、修改内容已构成对谈判文件实质性条款增减或者改动的,采购人应当重新组织谈判或者延长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和唱价时间,否则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2.2.3谈判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文件作为谈判文件组成部分并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口头答复、通知无效。
2.2.2.4供应商认为谈判文件存在歧视性条款或者不合理要求等需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全部提出。
2.3.1报价
2.3.1.1综合单价
单价包括完成该工程项目的人工、材料、机械、企业管理费、利润;总价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质检(自检)、维护、缺陷修复、保险费、专利技术和特殊工艺、政策性文件规定费用、专家评审费、招标代理费及合同包含的所有责任、义务、风险等各项费用。
2.3.1.2供应商应按照谈判文件要求的内容填写报价,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2.3.1.3供应商须按照附件格式表格要求填写。
2.3.1.4唱价时,响应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响应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照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正单价;对不同文字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2.3.2 响应文件的签署要求
谈判文件要求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处,签字的不得由他人代签。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的,响应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2.3.3 响应文件的盖章要求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以及相关书面文件中的单位盖章均指与供应商名称全称相一致的标准公章,不得使用其他形式(如带有“专用章”、“合同章”、“财务章”、“业务章”等)的印章。
2.3.4 响应文件的时间单位、有效期以及费用
2.3.4.1除谈判文件中另有规定外,响应文件所使用的“天”、“日”均指日历天,时、分均为北京时间。
2.3.4.2投标有效期为90日历天,即自递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90日历天,响应文件以及其补充、承诺等部分均保持有效。
2.3.4.3供应商应自行承担其准备和参加谈判活动发生的所有费用。不论谈判结果如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任何费用。
2.3.5 响应文件格式以及编制要求
响应文件按照以下要求、格式统一编制:
2.3.5.1封面设置。响应文件材料封面设置包括:响应文件、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供应商全称和日期。
2.3.5.2响应文件内容。供应商应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以及格式编写响应文件,响应文件应尽量避免加行、涂改、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公章且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确认。
2.3.5.3响应文件装订。响应文件以A4幅面制作,并编制目录,目录、内容标注连续页码;供应商同时对多个标段报价的,响应文件应按所报价标段分别编制并分册胶装。
2.3.5.4响应文件密封,响应文件按标段分别密封。
2.3.5.5响应文件数量以及要求。包括四份纸质响应文件,其中正本一份和副本 三份,每份纸质响应文件上明确注明“正本”或者“副本”字样;正本和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2.3.6 响应文件的组成
2.3.6.1响应文件的组成
响应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报价函、报价函附录;
(2)首轮报价一览表;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4)施工组织设计;
(5)项目管理机构;
(6)资格审查资料。
2.3.6.2电子版响应文件:不提供
2.3.7 投标保证金缴纳
2.3.7.1保证金缴纳金额及方式:同谈判文件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3.7.2在谈判过程中,由于供应商的原因给采购代理机构造成损失的,采购代理机构有索赔的权利;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4.1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须提交的商务资格、技术支持等证明材料。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完整,其中的字体、印章要清晰。
2.4.2谈判文件中所要求的相关证明资料原件必须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一并装袋,与响应文件同时递交。
2.4.3相关证件原件在年检期间或者无法提供的,可提供由发证机关出具证明材料原件或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件。
2.5.1 响应文件递交及截止时间
2.5.1.1供应商应当在谈判文件要求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在谈判文件要求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证明材料等,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
2.5.1.2响应文件的递交截止时间:同谈判文件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5.2 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2.5.2.1供应商递交的响应文件,按照标段分别装箱(袋)加以密封。
封套上标明采购项目编号、项目名称以及标段、供应商名称等,在封签处标注“请勿在2020年 月 日 时之前启封”字样,并加盖供应商公章,未密封或无公章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
2.5.2.2证明材料原件部分单独装袋,与响应文件同时递交。逾期递交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予接受。
2.5.3唱价时间
唱价时间:同谈判文件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5.4 唱价地点
2.6.1 唱价
2.6.1.1唱价程序
唱价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主持。
(1)宣读唱价会议纪律;
(2)公布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名称;
(3)宣布主持人、唱价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供应商或供应商代表检查所有响应文件密封情况,并签字确认;
(5)按照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的逆顺序,宣布响应文件开启顺序;
(6)按照顺序当众唱价,公布供应商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首轮报价等内容,并记录在案;
(7)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采购人代表、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唱价记录上签字确认;
(8)唱价结束。
2.6.1.2 唱价
(1)唱价在谈判文件确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本谈判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召开唱价会议。届时邀请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参加。
(2)检查响应文件密封情况,由供应商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所有供应商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
(3)由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唱价。
①唱价顺序:按照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的逆顺序进行。
②唱价内容:唱价人当众宣读供应商名称、标段、首轮报价等《首轮报价一览表》中的主要内容。供应商若有报价内容未被唱出的,应在唱价时及时声明或者提出,否则采购代理机构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4)唱价:由采购代理机构指定专人负责唱价和记录,唱价记录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存档备查。
2.6.2谈判
2.6.2.1谈判小组
(1)谈判小组的组成
谈判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三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谈判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2)谈判小组成员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活动,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已经进入的必须更换。
(3)谈判小组负责对各响应文件进行评审、比较、评定,并按本谈判文件的规定确定成交供应商。
(4)谈判小组的职责:
①审查响应文件是否符合谈判文件要求,进行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并作出评价;
②要求供应商解释或澄清其响应文件;
③编写评审报告,受采购人委托按照事先确定的办法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④告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的供应商的违法违规行为。
(5)谈判小组的义务:
①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②提出真实、可靠的评审意见;
③严格遵守评审纪律,不得向外界泄露评审情况;
④发现供应商在谈判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或者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应加以制止;
⑤按照谈判文件的规定进行独立评审,对个人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⑥编写并审定评审报告;
(7)评审程序
①宣布评审纪律以及回避提示;
②推荐谈判小组组长;
③资格性审查;
④符合性审查;
⑤技术评审与商务评审;
⑥澄清有关问题;
⑦谈判;
⑧确定成交供应商;
⑨编写评审报告。
(8)评审
比照最低评标价法,是指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确定成交供应商的评审方法,即谈判小组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谈判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直接确定最终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9)评审完成后,谈判小组向采购人提出评审报告,评审报告由谈判小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
2.6.3 确定成交供应商
2.6.3.1谈判小组按照事先确定的办法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2.6.3.2成交供应商除因法定不可抗力外不得随意放弃成交资格,否则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成交供应商确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采购合同,或因被查实存在影响成交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成交条件的,由采购人依法重新组织采购。
2.6.4报价无效及废标
2.6.4.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报价无效:
(1)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2)响应文件未按谈判文件规定要求格式表格制作、密封、签署、盖章;
(3)不按谈判小组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4)未按照谈判文件中报价文件要求的内容填写报价、拒绝报价、报价不确定、有选择性报价和附有条件的报价、报价等于或高于预算控制价;
(6)未按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
(7)相关资格资质证明的原件、复印件未按谈判文件约定提交或提交的原件与复印件不一致;
(8)在资格性审查、符合性审查、响应性审查中,谈判小组认定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不符合评标办法中规定的任何一项评审标准。
(9)供应商未按工程量清单封面格式内容要求,未经有资格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加盖执业专用章;
(11)响应文件正副本未区分或者内容严重不一致;
(12)投标有效期不满足谈判文件要求;
(13)无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14)响应文件未完全满足谈判文件中实质性要求;
(15)低于成本价且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6)谈判小组认定技术方案不符合谈判文件要求;
(17)供应商未提交最终报价;
(18)供应商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
(19)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谈判小组及其他工作人员施加影响,有碍公平、公正;
(20)谈判文件规定的其他报价无效情形;
(2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属于报价无效的其他情形。
2.6.4.2废标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1)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
(2)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了预算控制价;
(3)法律、法规以及谈判文件规定其他情形。
2.6.5.3记名投票
在评审过程中,谈判小组发生分歧或者评审结论有异议需表决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谈判小组全体成员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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