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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

节 总则

第1条 投标范围

1.1 本次招标的工程内容详见本招标文件第六章。业主名称、招标名称及其编号、合同名称及其编号详见“投标资料表”

1.2 在本招标文件中:

(1)“书面形式”系指送达的、文字记载形式的意思表示(如邮件、电子邮件、传真、电传等)。

(2)“天”指日历天数,除非明确指明为工作日天数。工作日指在中国的工作日,不包括官方公共假日。

(3)”ESHS”指环境、社会(包括性剥削和性滥用以及性别暴力)、卫生和安全。

2条 资金来源

2.1 业主计划将“投标资料表”所述的资金用于支付“投标资料表”所述项目的费用。业主准备将其中的一部分资金用于支付本次招标所签订的合同项下的合格支出。

2.2 付款将按“投标资料表”所述的方式进行。

3条 腐败与欺诈行为

3.1 根据中国政府的反腐败政策,业主和投标人、供货商、承包商及其代理(不论声明与否)、人员和分包商、分包咨询顾问、服务提供商在招投标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应遵守最高的道德标准。

3.2 为此,“投标资料表”规定了欺诈和腐败的定义以及相应的制裁措施。

3.3 投标人应知晓第七章一般合同条款第58.2款(8)项中的有关规定。

4条 合格的投标人

4.1 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均可参加投标。国有企业作为投标人的合格性取决于投标人须知第4.5款的规定。投标人还可以是根据协议组成的联合体,或根据有法律效力的意向协议将要组成的联合体。如果是联合体:

(1)联合体全体成员应共同地和分别地承担履行合同条款规定的合同义务;

(2)联合体应指定一个成员为联合体牵头方,授权其在本次投标期间代表任一或全体成员处理相关业务。如果联合体中标,该牵头方还将在履行合同期间代表任一或全体成员处理相关业务。

4.2 投标人及组成投标人的联合体各方都应具有本招标文件第五章所规定的合格国家国籍。如果投标人的公司章程或者运营条例或者其它注册文件(视情况而异)表明该投标人是根据某国法律组成、设立或注册的并按照这些法律运营,则该投标人即被认为拥有该国国籍。该标准也适用于确认合同(包括相关服务)任何部分的分包商或供应商或者分咨询顾问的国籍。

4.3 除“投标资料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之间不得存在利益冲突。所有有利益冲突的投标人均为不合格的投标人。在本次招标中,如果投标人之间存在(但不仅限于)下述情形的,则被认为存在着利益冲突:

(1)投标人直接或间接控制另一投标人、被另一投标人控制或与另一投标人拥有共同控制人;

(2)投标人接受或已接受另一投标人提供的直接或间接的补贴;

(3)投标人与另一投标人拥有同一个法定代表人;

(4)投标人之间直接地或通过第三方存在着某种联系,使他们能够在本次招标中互相获得对方的投标信息或影响对方的投标或影响业主关于本次招标的决定;

(5)同一个公司(无论单独或以联营体成员的名义)不允许针对同一个合同递交一个以上的投标书(招标文件允许的替代投标书除外)。如果一个公司(无论单独或以联营体成员的名义)递交了投标书,则该公司不能在另一个投标书中作为分包商。上述情形下该公司参与的所有投标书必须被废标。如果同一个公司没有单独或者以联营体成员的名义递交投标书,则该公司可以在一个以上的投标书中作为分包商;

(6)投标人或其关联公司作为咨询机构参与了本次招标内容的设计或技术要求的编写;

(7)投标人或其关联公司已被业主或借款人聘为或将要被聘为本次招标合同的监理;

(8)投标人将要提供的货物、工程或非咨询服务来源于投标人或其关联公司(投标人直接或间接控制、投标人被控制、或与之有共同控制人)为本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资料表第2.1款所指的项目准备或项目实施提供的咨询服务或与这些咨询直接有关;

(9)投标人与借款人或项目实施单位或任何贷款接受方的任何业务人员有密切的工作或亲属关系,除非这些密切的工作或亲属关系引起的利益冲突通过世行认可的方式得到妥善解决。这些业务人员或者(i)直接或间接参与或涉及了本招标文件或其技术要求的编写或将参与或涉及本招标的评标活动;或者(ii)将参与或涉及本招标合同的实施或管理。

4.4 被世行制裁的公司不能参与投标也不能被授予任何世行提供资金的合同。制裁的公司和个人可以从投标资料表提供的网站中查到。

4.5 对于国有企业,只有他们能证明自己在法律上和财务上是独立的、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并且不受业主的监督管理时,他们才是本次招标的合格投标人。

4.6 在业主提出合理要求时,投标人应向业主提供证据,证明其能够继续满足合格性的要求。

4.7 如果在本次招标之前进行了资格预审,那么,只有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方可投标。

4.8  “投标资料表”规定了关于投标人合格性的其它要求。

5条 合格材料、设备和服务

5.1 本次招标的材料、设备和服务的原产地均应来自本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的合格国家,并且,本次招标项下合同所发生的所有费用仅限于这些材料、设备和服务。在业主要求时,投标人应提供材料、设备和服务的“原产地”证明。

5.2 上述 “原产地”,系指材料和设备开采、生长、种植、生产、制造或加工以及服务提供的地方,或者通过制造、加工或装配主要部件,材料和设备完成了生产过程,并最终形成在商业上被确认为其基本特征已与其所合用的部件有着实质性区别的产品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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