蛟河市卫生健康局防控物资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
类型:采购类招标文件
编号:476-4794
格式:rar/doc
人气:26
发布时间:2020/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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蛟河市政府采购中心
前 言
本采购文件第一分册是蛟河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实施政府采购项目所使用的通用模板,适用于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竞争性磋商等六种采购方式。
本采购文件表述的是一般规定和要求,凡特殊规定及要约邀请,将在第二分册中明示。
本采购文件中的“投标人”是指参加采购中心组织的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的统称;投标人递交的标书,统称为“投标文件”;供应商参加采购中心组织的政府采购活动统称“投标”。
本采购文件中“评标委员会”包括公开(邀请)招标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的谈判小组、询价采购的询价小组、单一来源采购的谈判小组以及竞争性磋商小组。
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
1.l 本采购文件仅适用于采购中心组织的政府采购活动。
1.2 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中心可联合其他单位共同招标。
2.l 凡有能力按照本采购文件规定的要求交付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投标单位均为合格的投标人。
2.2 投标人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并具备采购文件第二分册规定的条件。
2.3 投标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如有违反,将视为不合格投标人,其投标文件无效。
3.1 无论采购活动过程中的做法和结果如何,投标人自行承担与参加投标有关的全部费用。
3.2 本次采购活动不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
本次采购活动产生的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制约和保护。
5.l 投标人一旦参加投标,即被认为接受了本采购文件中的所有条款和规定。
5.2 本招标文件由招标人负责解释。
6.l 采购文件由两个分册组成:
第一分册包括: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
第二分册包括:第二章 招标书(谈判邀请书等)
第三章 合同条款
第四章 招标技术规格及要求
第五章 投标文件格式
请仔细检查采购文件是否齐全,如有缺漏,请立即与采购中心联系解决。
6.2 投标人被视为充分熟悉本采购项目所在地的与履行合同有关的各种情况,包括自然环境、气候条件、劳动力及公用设施等,本采购文件不再对上述情况进行描述。
6.3 投标人必须详阅采购文件的所有条款、文件及表格格式等。投标人若未按采购文件的要求和规范编制、提交投标文件,将有可能导致投标文件被拒绝接受或被视为无效。
若投标人对采购文件有疑点,公开(邀请)招标项目投标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竞争性磋商项目投标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通知采购中心。
8.l 公开(邀请)招标项目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竞争性磋商项目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3个工作日前,竞争性磋商项目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采购中心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8.2 对采购文件的更正,将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和蛟河市人民政府网站上公告。更正公告将作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投标人有约束力。
8.3 当采购文件与更正公告的内容不一致时,以采购中心最后发出的更正公告为准。
8.4 为使投标人有足够的时间按采购文件的更正要求修正投标文件,采购中心有权决定推迟投标截止日期和开标时间,并按8.2条规定的方式将具体变更情况通知投标人。
9.l 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采购中心之间的所有书面往来都应用简体中文书写。
9.2 投标人已印刷好的资料如产品样本、说明书等可以用其他语言,但其中要点应附有中文译文。在解释投标文件时,以译文为准。
9.3 除在招标文件第五章中另有规定外,度量衡单位应使用国际单位制。
9.4 本采购文件所表述的时间均为北京时间(所有投标文件封皮及内容里所涉及到日期填写项均为开标日期,否则将作为非响应性投标予以拒绝)。
10.l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部分(目录及有关格式按招标文件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要求):
10.1.1 投标文件应编排有序,并编制文件目录,准确标明文件内容所在位置。
10.1.2 投标函、投标报价及相关证明文件。
10.1.3 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
10.2 招标文件第四章中指出的工艺、材料和设备的标准,以及商标、牌号或其目录编号,仅起说明作用并非进行限制。
10.3 若投标人未按采购文件的要求提供资料,或未对采购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将导致投标文件被视为无效。
11.1 本次采购采用总承包方式,因此投标人的报价应包括全部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价格及相关税费、运输到指定地点的装运费用、安装调试、培训、售后服务等其他有关的所有费用。
11.2 采购中心不接受备选的投标方案或有选择的报价。
11.3 投标报价不得超过采购预算。
投标报价均须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采购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3.1 投标保证金是参加本项目投标的必要条件,金额按招标文件第二章要求执行(多交、少交均不能通过符合性审查)。
13.2 投标保证金必须在规定时间前交纳。
13.3 投标保证金应当以电汇(公对公账户)、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电汇时需填写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可简写)。
13.4 若投标人不按第 13.l、13.2和13.3条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接受。
13.5 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政府采购中心发出中标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13.6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中标、成交供应商不按规定签订合同;
(3)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4)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5)与采购人或者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的;
(6)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14.l 投标有效期为从开标之日起计算的九十天,有效期短于此规定的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14.2 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中心可于投标有效期满之前,征得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要求与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进行。投标人可以拒绝接受这一要求而放弃投标,投标保证金将尽快无息退还。同意这一要求的投标人,无需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须相应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受投标有效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有效期。
15.l 投标文件按招标文件第二章要求执行,每份投标书均须在封面上清楚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正本”和“副本”之间如有差异,以正本为准。
15.2 投标文件正、副本中,除采购文件第五章规定的可提交复印件外,其他文件均须提交原件,文字材料需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投标文件正本要求页签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副本可以复印正本与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否则将作为非响应性投标予以拒绝。
15.3 书脊处法定代表人签字,未经有效签署加盖公章的投标文件将被作为非响应性投标予以拒绝。
15.4 投标文件如有错误必须修改时,修改处须由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名或加盖公章,否则将作为非响应性投标予以拒绝。
15.5 投标文件需A4纸打印,装订要整齐、牢固,采用胶装的方式,否则将作为非响应性投标予以拒绝。
16.l 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和所有副本分别密封在两个投标专用袋(箱)中(正本一包,副本一包),并在投标专用袋(箱)上标明“正本”、“副本”字样,封口处应加盖投标人公章。投标人应按照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单独编制一份“开标一览表”,该表单独密封,用于开标时唱标使用。“开标一览表”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应按对投标文件的要求进行签署盖章,单独密封和标记。
16.2 投标专用袋(箱)上须按采购中心提供的格式注明:
(l)采购编号及项目名称:
(2)分包号(如有):
(3)投标人的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和传真:
16.3 投标文件未按第 16.l和 16.2条规定书写标记和密封者,采购中心不对投标文件被错放或先期启封负责。
17.l 投标人须在招标文件第二章“磋商邀请书”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招标人规定的投标地点。
17.2 若招标人按8.4条规定推迟了投标截止时间,采购中心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时间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以新的截止时间为准。
在投标截止时间后递交的投标文件,采购中心将拒绝接受。
19.l 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后可对其进行修改或撤回,但必须使采购中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该修改的书面内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该书面文件须由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19.2 投标文件的修改文件应按第15条规定签署,正、副本分别密封,并按第 16.2条规定标记,还须注明“修改投标文件”和“开标前不得启封”字样。修改文件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采购中心规定的投标地点。上述补充或修改若涉及投标报价,必须注明“最终唯一报价”字样,否则将视为有选择的报价(竞争性谈判采购不在此列)。
19.3 投标人不得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修改投标文件。
19.4 投标人不得在投标截止时间起至投标有效期满前撤回投标文件,否则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与其他投标人恶意串通而撤回投标的,除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外,还将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19.5 采购中心接收的所有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20.l 采购中心按采购文件第二分册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开标,由采购人代表、监督人员、采购中心及有关工作人员参加。
20.2 投标人应委派授权代表参加开标活动,参加开标的代表须持本人身份证件及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签名报到和递交投标文件等事宜。非授权代表或不能证明其授权代表身份的,采购中心将拒绝其办理上述事宜。若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活动,则无须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但须持本人身份证件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办理有关手续。
20.3 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签名报到、递交投标文件以及其它采购文件所规定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的事项(如样品递交等)。
20.4 开标时,监督人员将查验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拆封唱标,公布每份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的内容,以及采购中心认为合适的其他内容,记录人员将作开标记录。
20.5 若投标文件未密封,或投标人未提交投标保证金(包括投标保证金不符合第13条规定),采购中心将拒绝接受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20.6 按照第19条规定,同意撤回的投标文件将不予拆封。
评标委员会(磋商小组、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采购人在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该委员会(小组)独立工作,负责评审所有投标文件并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22.l 资格性审查的内容包括:
(1)资格证明;
(2)投标保证金;
(3)报价是否超过采购预算(竞争性谈判为最终报价)。
22.2 符合性审查的内容包括:
(1)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密封的;
(2)投标文件的有效性(签署情况等);
(3)投标文件的完整性(正本和副本数量、内容等);
(4)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是否存在重大负偏离等)。
以上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的内容只要有一条不满足,则投标文件无效。
22.3 所谓偏离是指投标文件的内容高于或低于采购文件的相关要求。所谓重大负偏离是指投标人所投标的范围、质量、数量和交货期限等明显不能满足采购文件的要求。重大负偏离的认定须经评标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判断投标文件的响应与否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而不寻求外部证据。
22.4 评标委员会在初审中,对算术错误的修正原则如下:
22.4.l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22.4.2 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2.4.3 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22.4.4 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22.4.5 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22.4.6 若投标人不同意以上修正,该投标文件将视为无效。
23.1 在评标期间,评标委员会有权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进行澄清。投标人应派授权代表和技术人员按评标委员会通知的时间和地点接受询标。
23.2 评标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可要求投标人对某些问题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和纠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采购不在此列)。投标人的书面澄清材料作为投标文件的补充。
23.3 投标人不按评标委员会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作书面澄清,将视为放弃该权利。
23.4 并非每个投标人都将被询标。
24.1 评标委员会将对通过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和比较。
24.2 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第二章中公布的评标办法对每份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确定中标候选人。任何单项因素的最优不能作为中标、成交的保证。
25.l 在宣布中标结果之前,凡属于审查、澄清、评价、比较投标文件和中标意向等有关信息,相关当事人均不得泄露给任何投标人或与评标工作无关的人员。
25.2 投标人不得探听上述信息,不得以任何行为影响评标过程,否则其投标文件将被作为无效投标文件。
25.3 在评标期间,采购中心将有专门人员与投标人进行联络。
25.4 采购中心和评标委员会不向落标的投标人解释落标原因,也不公布评标过程中相关细节。
公开(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如出现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或在评标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采购文件做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情形的,应终止采购活动。
27.1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予废标:
(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27.2 如出现第一种情形的,将按照第26条执行。
28.l 评标委员会将严格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比较,根据评标办法确定出中标候选人。中标、成交候选人将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和蛟河市人民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
28.2 投标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将被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3)与采购人或者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的;
(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5)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8.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评标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认定,视为投标人恶意串通投标: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二处以上错误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帐户转出。
29.1 投标人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询价、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质疑。非书面形式、七个(三个)工作日之外以及匿名的质疑将不予受理。
29.2 质疑必须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投标文件中所确定的,如递交质疑者不是投标文件中确定的授权代表,须由投标人另行出具授权)以送达的方式提交,未按上述要求提交的质疑函采购中心有权不予受理。
30.l 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后,采购中心应将采购结果通知所有的投标人,并向中标、成交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同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和蛟河市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公告。
30.2 中标、成交供应商收到中标、成交通知书后,须立即以书面形式回复采购中心,确认中标通知书已收到,并同意接受。若无书面回复,则公告后视同中标人已经知悉并同意接受。
30.3 中标、成交通知书将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31.l 中标、成交供应商应按中标、成交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地点与采购人签订中标合同,否则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给采购人和招标人造成损失的,投标人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31.2 采购文件、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及评标过程中有关澄清文件均应作为合同附件。
31.3 签订合同后,中标、成交供应商不得将货物、工程及其他相关服务进行转包。未经采购人同意,中标、成交供应商不得采用分包的形式履行合同。否则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将不予退还。转包或分包造成采购人损失的,中标、成交供应商还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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