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筑市场招投标监管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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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5/15
关于建筑市场招投标监管手段
一、引言
当前,我国建筑业规模不断扩大,整个建筑市场得到了巨大的发展,招投标政策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招投标的实施,旨在确保招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下,为投标单位提供了公平竞争的平台,同时,招标单位可择优选择投标单位,最终促进整个建筑业的健康发展.但就在招投标程序不断完善,招投标流程不断加强的情况下,行业内潜规则却从未消失,暗箱操作现象丛生,内定、串标、挤标、泄示、陪标现象层出不穷,某种程度上,招投标成为建筑行业腐败现象和腐败行为的源头,已经严重扰乱了我国建设行业秩序.建筑市场招投标工作急需提升监管手段,以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建筑市场监管现状
(一)建筑市场招投标监管现状
随着《招标投标法》的实施,项目招投标也渐趋于普遍,绝大部分都严格执行了招投标制度,但招投标违规违法事件也越来越多.为推动及完善招投标信用体系,国家发改委等部门联合颁布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先后又颁布了《招投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等一系列相关配套的规章和法规,各地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也结合本地建设的需要,相继制定了有关招投标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监管规范化.
(二)建筑市场招投标监管存在的不足
我国当前项目招投标活动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仍然存在较多问题与矛盾,如决策者干预招投标活动,没有客观评标、串标等现象.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法律法规存在弹性,操作过程难以控制;招投标活动存在许多监管问题多是法律法规欠缺造成的;二是专家评标机制存在缺陷;面对日益增多的建设项目,评标专家相对供给不足,特别是专业工程的专家非常稀缺,明显体现出建设项目的数量与评标专家的数量日渐失衡状态;同时,存在一些招标单位不采用专家评标机制,势必会造成评标的人为性和倾向性,而失去了评标本应该具有的公平、公正性;三是传统的监管手段较为单一,仅仅依靠招投标相关法律条例和监督机构已不足以满足如今日新月异的建筑市场,招投标活动监管多元化势在必行.
三、提升我国建筑市场招投标监管能力的可行手段
法规制度的制定
对于《招标投标法》中不规范或不明确的措辞等,应尽快出台实施细则,弥补其中缺陷.配合综合监管机构拟定综合性的招投标法规和管理制度,从而避免现有法律法规存在的监管空白点及弹性表象.比如假设某个项目标底价为1亿元,依照《招投标法》中第五十三条规定,责任单位的最高罚款额为100万元(即标底价的千分之十),责任人的最高罚款额为1万元(即责任单位罚款额的千分之十).从中可以看出,对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而言,相应处罚金额与1亿的项目相比,现行的处罚标准太轻,对责任人及责任单位的威慑力太轻,应当加大对招投标活动中违法行为人的经济处罚力度,特别是在强制招标活动中涉及财产的行为.
建立管理评标专家库
评标过程是一个决定最终招标结果的关键环节,评标专家就是其中关键因素.建设及管理综合性评标专家总库,负责评标专家的资格审查、聘用、培训、考核及评价的工作,指导各地、各行业建立专家子库并总库联网运行,从而改善专家供给不足的情况,为招投标活动提供良好的保障.对于一些不采用专家评标机制的招标单位,需出台相应细则对此行为进行约束.评标专家来自各行各界,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政治道德素养,对于招投标活动可以起到较高的监督评审作用.
(三)加强社会舆论监督
社会舆论监督是通过新闻、媒体、网络等传播介质对国家、社会和一般公民的全方位监督.在招标活动中,社会舆论可在任何时间、地点对任何对象进行监督.舆论监督相对更加独立、公开和无形是一种强大的社会力量.在现阶段的招投标活动中,鉴于我国法制及监督模式还不是很完善的情况下,可以利用舆论来弥补这方面的缺陷,更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对招投标活动具有重大意义.
(四)推行电子招投标制
积极、逐步建设电子招投标应用管理系统包括网上招标、投标、开标全过程应用管理系统;网上评标、远程评标音像监控应用管理系统;电子监督监察系统;评标专家库管理系统等网上电子招标平台,是招标投标工作的发展方向,也是治理招投标活动中违法行为的有效手段.就目前,上海区域一些招标单位已逐步开始实行电子招投标制,实行网上报名、网上自动生成下载招标文件、网上投标答疑程序,切断招标人与投标人,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的信息联系链,充分体现公平竞争原则,减少串标、围标的机会;同时又可以减少传统标书的制作,从而更加环保;再者,电子招投标和计算机评标系统的全新模式,对各种数据参数直接对比审查,减少了人为因素的影响,既方便又快捷准确,改变了传统的监管方式,增加招投标工作的透明度,对于健全社会监督机制,规范招标投标秩序具有更为深远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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