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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投标须知

一、投标须知

1.适用范围

    1.1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 “招标文件前附表” (以下简称招标文件前附表)中所叙述的采购项目。

2.定义

2.1 “采购人”系指依法进行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采购项目的采购人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招标文件前附表

2.2“投标人”系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2.3 “货物”系指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要求,向采购人提供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设备、产品(包括软件)及相关的其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它技术资料和材料。

2.4 “服务”系指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须承担的系统集成、安装、调试、技术协助、校准、培训以及其它类似的义务。

3.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3.1投标人应当符合招标文件前附表中规定的下列资格条件要求;

(l)《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投标人基本资格条件;

(2)采购项目有特殊要求,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特定资格条件。

3.2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l)与采购人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2)投标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但警告和罚款额在三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除外;

(3)投标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3.3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两个以上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采购项目投标。

4.投标费用 

4.1投标人应自行承担所有参与投标的相关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采购人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5.授权委托

5.1 投标人代表不是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应持有授权委托书,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6.联合体投标

6.1本采购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7.其他

7.1无。    

二、招标文件

8.招标文件的构成

8.1 招标文件共八章,内容如下:

第一章 投标须知

第二章评标方法及标准

第三章 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参考)

第四章采购合同协议书(参考)

第五章 投标文件的组成

第六章 招标文件前附表

第七章 投标邀请

第八章 采购需求

8.2本章第11.1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8.3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任何对招标文件的忽略或误解不能作为投标文件存在缺陷或瑕疵的理由,其风险由投标人承担。

9.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

9.1招标文件的具体提供期限见招标文件前附表

9.2供应商应持第七章投标邀请6.3条规定的资料领取招标文件。

10.偏离

10.1本条所称偏离为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偏离,即不满足、或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偏离分为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条款偏离和对招标文件的一般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偏离。

10.2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外,招标文件中用“拒绝”、“不接受”、“无效”、“不得”等文字规定或标注“★”符号的条款为实质性要求条款(即重要条款),对其中任何一条的偏离,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未用上述文字规定或符号标注的条款为非实质性要求条款(即一般条款)。

11.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11.1采购人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2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11.3投标方对招标文件如有疑点要求澄清,或认为有必要与招标方进行技术交流时,可以用书面、传真、电报形式通知招标方,但使招标方收到通知的日期不得迟于开标日期前2天。招标方将视情况确定技术交流,或以书面、传真、电报形式予以答复,如有必要时可将答复内容包括原提出的问题(但不标明问题查询的来源),分发给所有取得同一招标文件的投标方。

三、投标文件

12.投标语言

12.1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及投标人与采购人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使用中文。投标人可以提交其它语言的资料,但应附有中文注释,有差异时以中文为准。

13.计量单位

13.1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4.投标文件的组成

14.1 投标文件由以下内容组成:

一、投标函

二、投标保证金缴纳证明材料

三、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证明材料

四、货物采购明细与要求

五、报价一览表及报价文件

六、服务说明一览表

七、技术规格、参数响应/偏离表

八、项目方案

九、投标服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

14.2 投标文件内容及题目的编排顺序和编号按本章第14.1款要求的结构。

14.3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投标人无论中标与否,其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14.4投标人如有投标优惠,涉及价格的,应当直接在开标一览表的投标报价中给出(即投标报价中己包含价格折扣);涉及商务、技术内容的,应当在商务条款响应/偏离表或技术规格、参数响应/偏离表中填写。

15.投标报价

15.1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供货及服务要求、责任范围和合同条件,以人民币进行报价。

15.2 投标人应按开标一览表和分项价格表的内容和格式要求填写各项货物及服务的分项价格和总价。投标总价中不得包含招标文件要求以外的内容,否则,在评标时不予核减。投标总价中也不得缺漏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内容,否则,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15.3除招标文件前附表允许提交备选方案外,投标人对每种货物及服务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不接受选择性报价,否则,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15.4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采购项目预算见招标文件前附表

15.5 投标文件中标明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和条件的投标,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15.6投标人的价格折扣(价格变更声明)应当直接在开标一览表的投标报价中给出。

16.备选方案

16.1本采购项目不接受备选方案投标。

17.投标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17.1投标人应提交满足本章第3.1款规定的资格条件要求的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8.投标服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

18.1 投标人应当提交其拟供的合同项下服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8.2 投标人在服务说明一览表中应当说明详细的服务。

18.3 上述证明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并须提供:

(1)对照招标文件技术规格,逐条说明所提供服务对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条文的响应与偏离。对有具体参数要求的指标,投标人应提供具体参数值。

19.投标保证金

19.1招标文件前附表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前附表规定的要求提交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与招标文件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一致。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采购人应当拒绝接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或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19.2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需开具收据,经申请后无息退还。

19.3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采购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20.投标有效期

20.1投标有效期90日历天,在此期间投标文件对投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以保证采购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定标以及签订合同。投标有效期从招标文件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之日起计算。投标有效期不足的,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20.2 特殊情况需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采购人可于投标有效期届满之前,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有效期,采购人的要求与投标人的答复均应为书面形式。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在原投标有效期期届满后将不再有效,但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允许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

21.投标文件的签署

21.1投标文件包含商务技术文件、电子文件。商务技术文件,胶装成册;商务技术文件包含正本一份(商务文件与技术文件可装订成一本),电子文件一份(U盘,并标注投标人名称),副本份数见招标文件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应注明“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正本和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21.2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打印或书写,并在招标文件要求签字、盖章处盖单位章和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投标文件中的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不按上述要求盖章和签字的,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22.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22.1投标文件按商务技术文件、电子文件一起封装。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22.2投标文件封套或外包装上应载明的内容见招标文件前附表。

23.投标文件的递交

23.1 投标文件应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送到招标文件前附表指定的地点。

23.2 逾期送达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采购人拒绝接收。

23.3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采购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签收保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

23.4样品递交的要求内容见招标文件前附表(如果有)

24.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24.1在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补充或撤回己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

24.2修改、补充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补充的投标文件应按本章第22、23项规定编制、签署、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补充”字样。

24.3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采购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五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25.串通投标行为

25.1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认定其有串通投标行为,中标无效: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五、开标和评标

26.开标

26.1采购人在招标文件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本章第23.1项规定的地点组织公开开标,开标由采购人主持,邀请投标人参加。

26.2开标时,应当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采购人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招标文件规定的需要宣布的其他内容。项目特殊情况,按学校内控制度执行。

26.3开标时,如唱标人宣读的内容与投标文件不一致时,投标人代表应当当场提出。未宣读的投标价格和本章第16款规定的备选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

26.4开标过程应当由采购人负责记录,由参加开标的各投标人代表和相关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后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人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采购人、采购人对投标人代表提出的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应当及时处理。

26.5开标时,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分项价格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时,以大写金额为准。投标人提交两份及以上投标报价不同的“开标一览表”,且未书面说明哪个有效或以哪个为准的,其投标无效。

26.6投标人未参加开标的或未在开标记录函上签字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26.7招标过程中未改变招标方式,则投标人第一次报价为最后报价;招标过程中如改变了招标方式,则按实际情况执行。

27.评标委员会

27.1评标由采购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27.2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8.评标

28.1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二章“评标方法及标准” 规定的评标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六、中标信息公布与投标人质疑

29.中标信息公布

29.1中标人确定后,中标信息将在招标文件前附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

30.投标人质疑

30.1供应商对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采购人将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30.2投标人若认为招标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应当在下列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

(1)关于招标文件的质疑,应从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提出。

(2)关于采购过程的质疑,应在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提出。

(3)关于中标结果的质疑,应在中标结果信息发布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

30.3 投标人提出质疑的,应提供质疑书原件。采购人应当向质疑供应商签收回执。

30.4 质疑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质疑供应商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2)质疑事项;

(3)事实依据及相关证明材料;

(4)相关请求及主张。

30.5质疑书应当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投标人单位章,质疑书由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

30.6采购人将在签收回执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投标人和其他有关的投标人。

30.7 投标人对采购人的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人未在规定的期限作出答复的,可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按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程序,向纪监处提出投诉。

七、合同签订

31.中标结果通知

31.1 在本章第20.1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采购人将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2.履约担保

32.1履约保证金按招标文件前附表规定执行。

33.签订合同

33.1 采购人应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中标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地点与中标人签订采购合同。

33.2 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33.3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中标人不得向他人分包中标项目。

34. 采购合同履行中数量的变更

34.1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中标人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八、质疑投诉

35.质疑投诉

35.1 供应商提出质疑和投诉应当坚持依法依规、诚实信用原则。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和投诉。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代理人提出质疑和投诉,应当提交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35.2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质疑。

35.3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二)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三)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四)事实依据;

  (五)必要的法律依据;

  (六)提出质疑的日期。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35.4招标人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35.5 质疑供应商对招标人的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纪检部门提起投诉。

九、其他规定

36.招标文件的其他规定见招标文件前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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