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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寻求法律援助招标文件范本

类型:服务标书范本

编号:454-4143

格式:rar/doc

人气:122

发布时间:2019/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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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大兴区政府采购

招标文件

 

 

 

 

 

 

 

 

 

 

招标编号:CGZX-G2019001

项目名称: 法律援助案件补贴

 

 

 

 

 

北京市大兴区政府采购中心

二〇一九年三月

第一册

 

目      录

 

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3

第二章  政府采购协议格式………………………………………………………12

第三章  附件——投标文件格式…………………………………………………18

 

 

 

 

 

 

 

 

 

 

 

 

 

 

 

 

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

一  说  明

1. 招标采购单位及合格的投标人

1.1    采购单位:北京市大兴区司法局;

       招标代理机构:北京市大兴区政府采购中心。

1.2 满足以下条件的投标人是合格的投标人,可以参加本次投标:

1.2.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生产或供应能力的本国供应商,包括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及其联合体。

1.2.2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北京市政府采购有关的规章,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1.2.3   具有一定的资金垫付能力。

1.3 凡受托为采购本次招标的货物进行设计、编制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咨询公司,及相关联的附属机构,不得参加投标。

1.4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不得向招标采购单位提供、给予任何有价值的物品,影响其正常决策行为。一经发现,其投标人资格将被取消。

1.5 招标采购单位在任何时候发现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有权依法追究投标人的责任:

1.5.1 提供虚假的资料。

1.5.2 在实质性方面失实。

1.6 政府采购当事人之间不得相互串通投标。

1.7    在中标结果法定公示期内,投标人如果提出质疑,法定代表人和其授权代表应亲自到场且携带如下资料:

1.7.1  身份证和身份证复印件;

1.7.2  授权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1.7.3  书面质疑函加盖公章,并署名,书面质疑应当包含具体的质疑事项和事实依据,必须附相关证据材料;

1.7.4  供应商如果在质疑过程中,有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的情形的,依据相关法规处理。

2. 资金来源

招标公告中所述的采购人必须获得足以支付本次招标后所签订的合同项下的款项。

3. 投标费用

投标人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招标采购单位均无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二  招标文件

4.  招标文件构成

4.1 要求提供货物或服务的内容及详细技术需求、投标须知和合同条件等在招标文件中均有说明。

招标文件共六章,分装两册。各册的内容如下:

第一册

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

第二章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

第三章 附件——投标文件格式

第二册

第四章 投标邀请书

第五章  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第六章  货物需求一览表及技术规格

4.2 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范等。如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是投标人的风险,并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5. 招标文件的澄清

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均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北京市大兴区政府采购中心。大兴区政府采购中心对在投标截止期十五日以前收到的澄清要求应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并将书面答复发给每个领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答复中不包括问题的来源)。

6. 招标文件的修改

6.1 在投标截止期十五日前,北京市大兴区政府采购中心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6.2 招标文件的修改方式为:在北京市政府采购网、中国政府采购网、大兴区财政局网站上发布《更正或补充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在规定的询标时间内签到登记询问的投标人。投标人收到通知后应立即向北京市大兴区政府采购中心回函确认。招标人以前述方式对招标文件作出的修改对全体投标人具有约束力。

6.3 为使投标人准备投标时有足够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采购中心有权决定是否延长投标截止期。

6.4    大兴区政府采购中心对本招标文件具有最终解释权。

三  投标文件的编制

7. 投标范围及投标文件中计量单位的使用

7.1 投标人可对招标文件中“货物需求一览表”所列的所有货物进行投标,也可只对其中一包或几包货物进行投标,但不得将一包中的内容拆开投标。

7.2 投标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除招标文件中有特殊要求外,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8. 投标文件构成

8.1    投标人应完整地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填写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详见第三章附件——投标文件格式。

8.2     除上述8.1条外,投标文件还应包括本须知第9条的所有文件。

8.3    投标人对投标文件进行胶装装订,每本投标文件均须附资格证明文件,并编制目录。

9.     证明货物或服务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

9.1 投标人应提交证明文件,证明其拟供的合同项下的货物或服务的合格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该证明文件是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9.2 上款所述的证明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它包括:

9.2.1 货物或服务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的详细说明。

9.2.2 货物或服务从买方开始使用至招标文件规定的保质期内正常、连续地使用所必须的备件和专用工具清单,包括备件和专用工具的货源及现行价格。

9.2.3 对照招标文件技术规格,逐条说明所提供货物和服务已对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或申明与技术规格条文的偏差和例外。

9.3 投标人应注意买方在技术规格中指出的工艺、材料和设备的标准,以及参照的牌号或分类号仅起说明作用,并没有任何限制性。投标人在投标中可以选用替代标准、牌号或分类号,但这些替代要实质上响应买方技术规格的要求。

10. 投标报价

10.1 所有投标均以人民币报价。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10.2 投标人应在投标分项报价表(附件三)上标明投标货物及相关服务的单价(如适用)和总价,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10.3 投标分项报价表上的价格应按下列方式填写:

10.3.1  投标货物包括标准附件、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等的出厂价(包括已在中国国内的进口货物完税后的仓库交货价、展室交货价或货架交货价),投标货物安装、调试、检验、验收、技术服务和培训等费用;

10.3.2  货物运至最终目的地的运输费和保险费用。

10.4 为了方便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投标人可根据本须知10.3条的规定将投标价分成几部分,并不限制买方以上述任何条件订立合同的权利。

10.5 投标人所报的各分项投标单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的投标,依据本须知第20.3条规定,将被认为是非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

10.6 每种货物或服务只能有一个投标报价。

10.7   大兴区政府采购中心不收取中标服务费。

11. 投标有效期

11.1 投标应在规定的开标日起至180天内保持有效,投标有效期不满足要求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

11.2 招标采购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原投标有效期截止之前,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文件的有效期。接受该要求的投标人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投标,且本须知中有关投标保证金的要求将在延长了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投标人也可以拒绝招标采购单位的这种要求,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会被没收。上述要求和答复都应以书面形式提交。

12. 投标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12.1 投标人应准备投标文件正本1份、副本5份,共一式6份,每份投标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若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12.2 投标文件的正本需打印或用不退色墨水书写,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代表在投标文件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授权代表须持有书面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标准格式附后),并将其附在投标文件中。如对投标文件进行了修改,则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代表在修改的每一页上签字。投标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

12.3 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投标文件签字人签字或盖章后才有效。

12.4  投标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投标人负责。

12.5    《招标文件》中所要求的“单位公章”是指投标人的“公章”; 加盖其他印章如“合同专用章、投标专用章”等的投标文件无效。

12.6    投标文件必须采取胶封的方式进行装订。

四  投标文件的递交

13.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3.1   《投标文件》密封袋内装投标文件正本1份、副本5份,共一式6份,并在密封袋上标明“投标文件”字样。

13.2   投标一览表必须另外单独密封,除招标文件中包含的《投标一览表》外,投标人应另行提交《投标一览表》密封袋,内装《投标一览表》1份,并在密封袋上标明“单位名称和投标一览表”字样。该《投标一览表》的内容须与投标文件正本中的《投标一览表》完全一致,应为被授权人签字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的原件。

13.3   所有信封上均应:

1)清楚标明递交至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指明的地址。

2)注明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指明的货物或服务名称、招标编号和“在(开标日期、时间) 之前不得启封”的字样。

3)在信封的封装处加盖投标人公章。

13.4 所有信封上还应写明投标人名称和地址,以便若其投标被宣布为“迟到”投标时,能原封退回。

13.5 如果投标人未按上述要求密封及加写标记,招标采购单位对投标文件的误投或过早启封视为无效投标。

14. 投标截止期

14.1 投标人应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规定的截止日期和时间内,将投标文件递交北京市大兴区政府采购中心,递交地点应是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规定的地址。

14.2 北京市大兴区政府采购中心有权按本须知的规定,通过修改招标文件延长投标截止期。在此情况下,北京市大兴区政府采购中心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期。

14.3 招标采购单位将拒绝接收在本须知规定投标截止期限后递交的投标文件。

15.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15.1 投标以后,如果投标人提出书面修改或撤标要求,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招标采购单位者,招标采购单位将予以接受。

15.2 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规定编制、密封、标记和发送。

15.3 在投标截止期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文件做任何修改。

15.4 从投标截止期至投标人在投标书格式中确定的投标有效期之间,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按照本须知的规定不予退回。

15.5   投标人所有投标文件一经开标,采购中心不予退还。

五  开标及评标

16. 开标

16.1 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按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的规定,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预先确定的时间、地点组织公开开标。开标时邀请所有投标人代表、采购人和有关方面代表参加。参加开标的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

16.2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采购单位当众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价格折扣、书面修改和撤回投标的通知、是否提交了投标保证金等。对于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期前递交的投标声明,在开标时当众宣读,评标时有效。

未宣读的投标价格、价格折扣等实质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

16.3 招标采购单位将对唱标内容做开标记录,由投标人代表签字确认,作为评标的参考文件。

16.4   开标时对投标一览表进行唱标。投标一览表中如果存在未签字或签章、未加盖投标人公章、复印件、未有投标报价、报价丢落项或没按规定格式报价等情况,作无效投标处理。

17. 组建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采购货物的特点进行组建,并负责评标工作。

18.     投标文件的初审与澄清

18.1    投标文件的初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

18.1.1  资格性检查:指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投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18.1.2  符合性检查: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18.2  投标文件的澄清。

18.2.1  在评标期间,评标委员会有权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投标人澄清应在评标委员会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18.2.2  澄清文件将作为投标文件内容的一部分。

18.2.3  计算错误将按以下方法更正:开标时,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若单价计算的结果与总价不一致,以单价为准修改总价;若用文字表示的数值与数字表示的数值不一致,以文字表示的数值为准。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如果投标人不接受对其错误的更改,其投标将被拒绝。

19.    投标偏离与非实质性响应

19.1   对于投标文件中不构成实质性偏差的不正规、不一致或不规则,评标委员会可以接受,但这种接受不能损坏或影响任何投标人的相对排序。

19.2    在比较与评价之前,根据本须知的规定,评标委员会要审查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该是与招标文件要求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的投标。对关键条款,例如关于投标保证金、适用法律、缴税等内容的偏离、保留和反对,将被认为是实质上的偏离。评标委员会决定投标的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

19.3 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将被拒绝。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符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将被拒绝:

(1)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2)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

(3)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20.     比较与评价

20.1 经初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将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作进一步的比较和评价。

20.2 评标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在比较报价的同时,考虑以下因素:

(1)商务条款有无偏离;

(2)技术规格有无偏离;

(3)设计方案先进、合理;

(4)产品的性能、互换性及标准;

(5)产品的先进性、可靠性;

(6)产品的寿命、经营成本;

(7)维修服务、备件供应;

(8)运输条件、交货时间或安装竣工时间;

(9)经营信誉、售后服务和质量保证等;

(10)节能产品。

20.3 根据实际情况,本项目采用综合评标方法。

综合评分法。即指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21. 评标过程及保密原则

21.1 开标之后,直到授予中标人合同止,凡与本次招标有关人员对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有关资料以及授标意向等,均不得向投标人或其他无关的人员透露。

21.2 在评标期间,投标人试图影响招标采购单位和评标委员会的任何活动,将导致其投标被拒绝,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  确定中标

22. 中标候选人的确定原则及标准

22.1 除第25条规定外,确定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中标候选人。

采用综合评分法,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

标候选供应商,次之作为中标备选供应商。得分相同时,按投标报价由低向高

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23.  确定中标人

23.1 评标委员会将根据评标标准,推荐评标排序。

23.2    审查将根据投标人按照本须知规定递交的资格证明文件和评标委员会认为其它必要的、合适的资料,对投标人的财务、技术和生产能力等进行审查。

23.3 如果审查未通过,采购人将拒绝其中标候选人资格,并按顺序对下一个中标候选人进行能否满意地履行合同作类似的审查。

24. 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利

24.1 为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采购人保留在授标之前任何时候接受或拒绝任何投标人中标的权利,且对受影响的投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24.2    因不可抗力或中标供应商不能履约等情形,采购人保留与其他候选供应商签订合同的权利。

24.3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25. 中标通知书

25.1 在投标有效期内,中标人确定后,北京市大兴区政府采购中心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25.2 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26.     签订合同

26.1 中标人应当自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与买方签订合同,否则按开标后撤回投标处理。

26.2 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其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26.3   政府采购合同的确定应以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为基础,不得违背其实质性内容。

 

 

 

 

 

 

 

第二章  政府采购协议(格式)

法律援助案件补贴协议书

 

甲    方:北京市大兴区司法局

乙    方:                   

 

甲方就“法律援助案件补贴”项目进行了公开招标,乙方是该项目政府采购中标单位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相关法律,以及本项目招标文件的规定,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就采购法律服务相关事宜签订政府采购协议并共同遵守履行。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组织北京市大兴区法律援助中心与确定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民办非企业单位签定“法律援助服务书”协议,为大兴区法律援助中心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工作内容:接待大厅的值班咨询、法律援助工作站值班工作、解答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法律援助案件代理(辩护)、12348法律咨询服务平台值班工作、举办法律知识讲座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及参加其它法律援助服务工作。

    2、对乙方开展法律服务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提出意见、建议。

3、如乙方派遣的律师服务不到位或不能与大兴区法律援助中心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甲方可要求乙方更换律师。

    (二)义务

    1、根据《北京市法律援助补贴办法》发放案件补贴及值班补贴。

    2、对在大兴区法律服务中心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律师、律师事务所事迹,形成典型材料报送市司法局。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经甲方考评合格后获得应得的工作补贴。

    2、可以请求大兴区法律援助中心为派遣的律师开展法律服务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二)义务

    1、律师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过程中,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通过和解、调解、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等方式,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稳定;

    2、法律服务机构应当按法律规定的时限,在受委托的权限内积极履行代理或辩护职责,依法最大限度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

    3、法律服务机构应当保守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不得索取、收受任何财物或牟取不当利益;

    4、法律服务机构应当在充分尊重受援人意愿的前提下,引导其依法合理表达诉求,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自愿接受大兴区司法局法援中心的工作安排、指导和监督。

    三、相关责任

    甲方、乙方应本着真诚合作的态度,共同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稳定。

    四、合同的解除

    1、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解除本协议。

    2、乙方确因正当理由不能继续履行服务协议、请求解除协议的,应提前一个月向甲方提交书面申请说明情况,甲方同意后可与乙方解除服务协议。

    3、本协议履行期间,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及相关三方协议:

   (1)乙方派遣的律师经甲方考评不合格率达三分之一以上的;

   (2)乙方年度考评不合格的;

   (3)乙方律师有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

   (4)违反司法部、市司法局有关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管理规定的。

    五、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如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六、合同的期限

    合同的期限为三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七、服务费用

    根据《北京市法律援助补贴办法》发放案件补贴及值班补贴。

    八、其他事项

    1、招标文件及乙方的投标文件是本协议书的重要组成部分,乙方应严格履行其投标文件中的承诺和义务。

    2、本协议附件(廉政责任书、保密承诺书)是组成部分,乙方应严格遵守。

    3、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由此而形成的文件为本协议的一部分。

    4、乙方须主动配合接受结果查究。

    九、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财政局两份,采购中心一份。

十、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附件1:廉政责任书

附件2:保密承诺书

 

甲方:                                  乙方:                     

           (签章)                                   (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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